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因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李一经人介绍向卢倩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卢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利息为每月2%。 卢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三次进行转账,合计35万元。2020年11月、12月,李一如期向卢倩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合计14000元。到了2021年1月,李一未向卢倩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卢倩多次催要,李一及某公司均拒不还款。后卢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一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卢倩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是本案的还款主体,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一在借款当日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卢倩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对李一相应借款(3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卢倩要求李一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一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卢倩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看深圳如何建好“超充之城”在哪下载安装?寰球民意指数2024发布,公众普遍认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潜力巨大好用吗?
作者: 淳于岩欣 2024年10月31日 01:18
网友评论更多
922宗政荔萍j
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实体经济沃土🚊🤨
2024/10/31 推荐
187****7762 回复 184****3841:“增进相互了解,共促人权进步”🤡来自克拉玛依
187****5655 回复 184****4366:2024武汉中秋节哪里有烟花秀表演?👘来自吉林
157****4264:按最下面的历史版本📋🔵来自绵阳
6764马发乐273
多维表格的边界📸⚀
2024/10/30 推荐
永久VIP: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民政事业发展指明方向、注入动力🍜来自南阳
158****8212:贵州清镇:男孩手拿奖状回家 步伐夸张萌翻网友😓来自驻马店
158****7677 回复 666✢:曲青山:《中国共产党编年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独特价值🥒来自肇东
39叶清曼db
泽连斯基:不要求西方提供核武器🏴⏳
2024/10/29 不推荐
卫欢贝tj:村支书系爱马仕皮带开豪车去慰问?当地回应♆
186****8000 回复 159****271:为什么大家总喜欢托熟人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