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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通告显示,由温州市府东跨江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温州市府东路过江通道工程总承包(第2次),招标代理人为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在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公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80660.4975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该过江通道建设项目曾进行招标,后因涉串标,中标单位相关负责人被判刑。判决书载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府东路过江通道工程总承包项目于2022年9月27日在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进行评标开标工作。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隧公司)、浙江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上隧、兴业联合体)参与投标。为实现中标目的,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陈思慧与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双方约定,由上隧公司负责商务标,兴业公司负责技术标。

2022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思慧指派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即被告人王义伟协助张勇(已起诉)到杭州与其他单位协商府东路项目事项。张勇邀请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赵连登、毛新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赵春辉、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剑、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治国(均另案处理)等人参加会议。会议过程中,张勇提议参会公司在府东路项目投标中以贴近最高投标限价的原则报价,中铁十四局等参会公司均予以认可。同时,会议过程中及会后被告人王义伟向被告人陈思慧汇报了会议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2022年9月27日,上隧、兴业联合体及中铁十四局、中铁四局、上海基础公司、宏润公司等公司牵头的相应联合体均参与府东路项目投标,五家联合体的商务标报价均贴近最高限价。最终,上隧、兴业联合体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332342.4549万元。澎湃新闻注意到,该中标金额比后来第二次招投标中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金额高了约5亿元。

据温州网2024年5月报道,府东路过江通道是温州市第一座瓯江江底隧道。2022年国庆前夕,温州市集中开工包括府东路过江通道等12个重点项目。按计划,该通道预计于2025年建成。2023年上半年,该通道因故停工,之后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称,该项目计划2024年6月开启第二次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工作。

据温州市国资委披露jinnian金年会体育在线入口,府东路过江通道工程为双管盾构隧道,主线总长度约3065m,其中敞开段300m,暗埋段777m,盾构段左线长1952.67m,右线长1940m。盾构外径14.5m,内径13.3m。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标准为城市主干路,主线设计速度60km/h。府东路过江通道建成后将是纵向串联温州北站-三江组团-温州市区的重要过江通道,将有效缓解瓯越大桥的交通压力、提高瓯江南北交通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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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10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召开的“家事涉老纠纷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了一起分家析产继承案。该案中,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称,某某房产产权归女儿所有,但可以供再婚妻子永久居住,被继承人去世后,再婚妻子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的再婚妻子对涉案房屋有完全居住权,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被继承人杨某某与刘某某是再婚夫妻。杨某甲、杨某乙是杨某某与前妻的女儿。杨某某生前订立遗嘱,内容为“……某某房产产权归女儿杨某乙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刘某某供其永久居住。但如遇以下情形(1.出租;2.再婚;3.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杨某乙有处置权。”后杨某某去世。刘某某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遗嘱中写明再婚老伴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杨某乙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这说明刘某某在居住使用期间,其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此外,依据遗嘱内容,刘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杨某某设立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杨某某生前与刘某某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杨某某在此为刘某某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刘某某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杨某乙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刘某某享有完全居住权,杨某乙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刘某某办理居住权登记。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再婚老年人群体愈加庞大。《民法典》增设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新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案件处理应综合遗嘱中的居住利益词句、关联条款,并探求遗嘱的目的、动机,审查遗嘱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是否为居住权。遗嘱所设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因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者负有配合及时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义务。本案中,老年人再婚情形下,去世方常在遗嘱中作出将房屋所有权留予与前配偶所生子女、并为再婚老伴设立房屋居住利益的安排,明确了再婚丧偶老年人可基于去世配偶遗嘱取得房屋居住权。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