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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涉及“约定管辖”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为防止同居或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各种纠纷,可能会事先签署书面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另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如何作出有效的管辖条款约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以下两起案例,以案说法。 协议处理财产问题,可以约定管辖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罗刚和苏菲系男女朋友关系,已同居多年。考虑到结婚需要,苏菲和罗刚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购房后,双方签订《婚前协议》,协议载明,苏菲和罗刚共同购买了海淀区的一套房屋作为婚房,房屋由二人共有,登记在罗刚名下;若二人最终未结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根据苏菲30%、罗刚70%的首付出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或出售房屋后由二人根据比例分担售房款;并约定若发生争议“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因苏菲和罗刚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二人最终分手。分手后qy球友会体育官方平台,苏菲多次要求罗刚返还购房款qy球友会体育官方平台,罗刚始终避而不见。无奈之下,苏菲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共有财产、被告罗刚向自己支付30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海淀法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苏菲和罗刚在《婚前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由二人共有,并明确若发生争议“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苏菲提供的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位于海淀区,故海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争议约定管辖法院时,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否则约定无效qy球友会体育官方平台,仍应按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协议涉及人身属性,约定管辖无效 另一起案例显示,易山与杨水原系夫妻,婚内育有一女易小溪。2019年,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qy球友会体育官方平台,女儿易小溪随男方易山生活,并约定了“如果今后男方移民需要携带女儿,在能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环境以及教育资源的情况下,女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拦,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末尾载明“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易山欲携女儿易小溪移民至西班牙,联系使领馆得知办理易小溪的出国手续需要杨水配合出具《出行同意书》并公证认证,但杨水拒不配合。易山遂将前妻杨水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杨水配合办理易小溪移民西班牙的相关手续。 杨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某区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其一,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涉及人身关系且不涉及财产争议,不应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其二,杨水户籍地为北京市某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山的诉讼请求关系到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的重大利益,显然具备明显的身份属性,并非财产性法律关系,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不适用于确定本案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qy球友会体育官方平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杨水之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某区,本案应由某区法院管辖。 综上,杨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某区法院审理。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系针对同居、婚姻等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争议约定管辖情形做出的特别规定。 这意味着,只要是单纯因财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在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已经解除后,允许当事人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但是,如果相关协议涉及财产性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纠纷,则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情形,仍应按照一般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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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兰州10月9日电 (记者 闫姣)“《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第二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也是西北地区第一部专门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贡献了甘肃智慧、提供了交通样板。”9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张肃军介绍说。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甘肃省已基本形成权责相对统一、层级分工较为明确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系,初步实现了改革目的。但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和影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然存在行政执法主体缺位、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不统一等问题,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通过立法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有效破解交通运输执法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张肃军表示,《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执法规范,对执法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执法协作,明确了内部协作、外部协作、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协作机制。第四章执法保障,从经费保障、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尽职免责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第五章执法监督,从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强化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对失职追责作出了规定。